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执366号
***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医院:
本院立案执行的***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人民医院案件款505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款753028.24元及转交执行费56415元。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6415元后于2021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803028.24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执366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