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552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萍,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以东名人国际大厦20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炜,男,***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萍、被告***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奖金提成890174元,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1329元,总计1041503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起直至付清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公司员工。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2日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奖金提成、差旅费等各项费用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奖金提成1178858元、差旅费16178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差旅费16178元和税前奖金288684元。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奖金提成89017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至2016年原告的税前奖金是2178858元,应缴纳税金是100万左右。因为被告在计算奖金时出现错误,误将原告的奖金计算为2336072.72元,按照该金额原告应缴纳税金为1036072.72元,被告实际也按照上述金额扣除税金后支付了原告提成130万元。原告于2014年支取用于购买房屋。因原告诉请的奖金已经包含在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奖金中,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奖金提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原告因买房需要向被告公司借款,并填写《借款单》,载明:“借款单位:田海滨,借款理由:预支***奖金(奖金不足领导确认),借款数额:1300000元整。法人预支奖金说明:经田总与***沟通,***以个人奖金(销售奖金)名义向公司申请借款一百叁拾万元整,经领导确认,以法定代表人向公司预支***奖金名义,提前支付***奖金一百叁拾万元整,此笔奖金为一次性奖金税后所得(***取得),根据国家税法及法律要求,支付此笔奖金需要所得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税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海滨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告转账1300000元。2015年3月4日,原告向田海滨账户转款300000元。2015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财务制作《2015年3月4日与财务对账》,确认原告还款300000元。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信》,以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同年8月2日,原、被告办理工作交接,并制作了《工作交接报告》,主要载明:“五、个人奖金、借款、差旅费:(一)个人奖金提成结算情况:1、2013年奖金提成36.032615万元(含税),已结算支付清楚;2、2014年奖金提成59.069989万元(含税),未支付;3、2015年奖金提成:69.798335万元(含税),未支付;4、2016年奖金提成89.017455万元(含税),未支付。个人奖金提成:未支付金额合计217.8858万元;(二)、个人借款1、2012年6月,***向田总借款100万元未归还;(三)差旅费:1、个人借款及票据已与财务金会计全部核对清楚,未支付差旅费金额合计1.6178万元。以上三项金额合计:217.8858+1.6178-100=119.5036万元。***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欠***差旅费1.6178万元人民币;个人奖金提成部分,扣除个人借款后,按照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据实支付,税前金额为117.8858万元人民币。”原告***在移交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海滨在公司负责人处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6178元差旅费。2018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函》,载明:“根据2018年8月2日工作交接报告说明,目前剩余未支付款项税前金额为1178858元(含税),根据交接说明,未支付部分为按照公司整体奖金发放时间确认,经董事会决议,决定近期发放2015年奖金。2016年***本人奖金总额为890174元(含税),故本次支付款项按照国际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据实支付,税前金额应为1178858(未支付税前金额)-890174(2016年税前奖金)=288684元(含税)。故本次支付款项按照国际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据实支付,税前金额为288684元”。原告在《说明函》中签字确认。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奖金218393元(税后)。2019年5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陈琳炜、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海滨催要剩余提成奖金。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原告负责项目没有回款为由不予支付。2020年6月23日,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奖金提成890174元、逾期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213641元。该仲裁委以原告的请求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报告》可以证明,原、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的奖金提成进行了结算,截止2017年8月2日被告欠原告奖金提成1178858元(含税)未付。2018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函》同意支付原告奖金提成288684元(含税)。同年9月10日,被告扣除原告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后向原告支付奖金提成218393元,故截至2018年9月10日,被告欠原告奖金提成890714元(含税)。2019年5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陈琳炜、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海滨催要剩余提成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奖金提成890714元,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奖金提成890714元(含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36072.72元,原告现有奖金提成不足以支付上述税金,被告作为原告个税的代扣代缴单位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奖金提成890714元。因被告至今并未实际代原告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被告该辩称不能成立。被告可在代原告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另案主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奖金提成的利息,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奖金提成890714元(含税);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 娟
书记员 王丹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