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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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2民初715号
原告:*家国,男,1967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417977582,地址红安县城关镇金沙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44610952A,,地址红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77040545W。
法定代理人:**。
原告*家国与被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家国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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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家国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