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执异36号
异议人: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44610952A。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吴宏国,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红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45号县邮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2MB0N992675。
在本院执行***与吴宏国、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万福红
审判员  阮新文
审判员  吴 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