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284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平桥区平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广才。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以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易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胡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