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7205号之一
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白雨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影,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贵,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高永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