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联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7205号之一

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白雨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影,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贵,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高永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