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2368号之一
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39445。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舢,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18.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人民币4788.5元,由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黄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