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23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39445。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舢,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赣0902民初23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黄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