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242号
原告:*西中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59号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6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GU9H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59号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412#-41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中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中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中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5元,减半收取5187.5元,原告*西中旭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