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1667号
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卫生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909751705。
法定代表人:戴健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办事处杨梅村三驳桥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9元,减半收取3229.5元,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