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5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棉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钟鼎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