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5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棉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钟鼎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