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33民初1821号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7462277M,联系电话:135××4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法,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联系电话:079××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合同实际履行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2018年5月7日,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货款及利息为700000元,现被告已支付了货款及利息700000元(含预付定金2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合法,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12元,减半收取6406元,由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云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曾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