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51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凤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乡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465号701、702室。
负责人:李思睿,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凤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施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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