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800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市天河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悦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亦斌,被告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建安建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一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文 静
书 记 员 马丽彬
叶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