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建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天河建安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907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州市天河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悦伦。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建安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国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