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弘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冷观迅,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瑞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办蜀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仁,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川0106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0000元,执行费为33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多次,冻结的银行账户均无大额存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