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冈市升世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3民初1860号
原告: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三里畈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升世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桥,黄冈市升世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冈市升世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0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合法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2元,撤诉减半收取4181元,由罗田县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应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