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1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唐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唐波。
原告南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855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855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