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9民初1236号
原告:南宁市广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街道办三津村8队草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KDRMA0E。
法定代表人:潘吉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高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维,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64室,现地址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7116462M。
法定代表人:唐波。
原告南宁市广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受理。2019年12月30日,原告南宁市广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自行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广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宁市广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按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广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宁市广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韦 利
人民陪审员 潘如青
人民陪审员 莫新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