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53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军,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7116462M。
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阳天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