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1101室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29-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91063T。
法定代表人李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