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银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2009号
原告:青岛金银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72082179J。
法定代表人:刘维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心如,山东照岳(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29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91063T。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金银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青胜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银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1元,减半收取57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朱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