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182号
申请人:青岛唐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33号1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615085P。
法定代表人:刘恒,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29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91063T。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唐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唐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唐都电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鹤
书 记 员 项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