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145号
申请人: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毕振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中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兴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限额560000元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