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116号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后海西社区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70YT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5774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澳波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茂山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107398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澳海景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龙岗山路699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H6XF5X。
法定代表人:**淑。
被告: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90号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9NYX1E。
法定代表人:李珂。
被告: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RLB3K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产业园F1楼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904121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29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91063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二路85号万商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2051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国有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13773544659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澳波特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澳海景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澳波特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澳海景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澳波特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澳海景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