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家口分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1469号
原告:青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家口分公司、**、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