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4609号
原告:青岛国恩体育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裕园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29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5号4楼409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恩体育草坪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