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708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29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9106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缆海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台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48211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缆海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