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23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六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新村41-2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乐红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98号武汉中地科技园综合楼A1100。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六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债务人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处的项目款人民币65万元;2、通知武汉六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武汉六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六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处的项目款人民币6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被申请人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武汉六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债务。若被申请人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斌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