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308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1号华中软件园C栋。
法定代表人:吴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