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与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8328号
原告: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义,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