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857号
原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马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原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爱梅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