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46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