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46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