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源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恒源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764号 原告:*********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源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源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