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205民初2585号
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节能公司)诉被告河南唯美特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源节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美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按照要求向被告提供了JYG12无功补偿柜并调试成功,履行了卖方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时间付清货款,其未及时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中关于延迟付款按日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法定的范围,超出部分无效,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JYG12无功补偿柜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货款金额为3800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支付20000元,安装调试合格(需方在收到产品3天内调试产品质量进行验收,3日内不验收的是我产器调试合格)后供电部门出具电费结算清单(不产生力调电费)一周内支付一半货款(2019年5月20日之前),一个月以后省下来后付清余款。如需方不按时付清货款的,每逾期1天需方须支付供方总金额千分之八的违约金。如果功率达不到0.9,一切责任由供方负责,把设备退回。2019年3月30日,被告接收该设备并调试成功。当日,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2019年11月23日被告又支付货款10000元,尚余8000元货款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我院。上述事实由产品购销合同、货物接收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及原告的陈述存卷为证。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唯美特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二、自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1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河南唯美特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河南唯美特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温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