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始龙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05民初2584号
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龙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固始龙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温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