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1167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源公司向博大公司提供的《关于河南博大盛塬铝制品有限公司高低压智能无功补偿方案及投资回报分析》及其附件设备清单系双方所签合同的组成部分。金源公司交付的设备上所使用的部分原件与该清单所列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判决在未查清金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对设备的价格、质量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博大公司向金源公司支付约定的货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