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丘泰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57760145X4。
住所地:开封市开尉路机场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泰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AHGD1P。
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晨风大道西侧胜利东路北侧。
关于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商丘泰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5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如下:被告商丘泰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0000元,因被告商丘泰诚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商丘泰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三、2021年10月11日,向不动产、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殷 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开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