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71号
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57760145X4。
住所地开封市陇海二路与九大街交叉口陇海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兵兵,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阳市元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59XFJ9R。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竹竿镇龙桥村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星,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元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信阳市元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信阳市元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700元,由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池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