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935号
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陇海二路与九大街交叉口陇海二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57700145X4。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固始怡***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始县怡和新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7410651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22年7月26日将欠付原告的货款1.7万元付清,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固始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固始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开封金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段军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