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更楼街道闼闼木门专卖店与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4109号
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闼闼木门专卖店,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国大阳光家居博览中心*楼***号。
经营者:***,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社区复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闼闼木门专卖店与被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闼闼木门专卖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闼闼木门专卖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志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诸葛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