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伟嘉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82民初2813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社区复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诉前调立案,纠纷经诉前引导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于2023年8月8日民初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4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二次庭审诉讼,第三人**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承揽价款867863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揽款为750000元,含税金),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7日,被告中标了建德市移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项目。后被告通过第三人将该项目项下的铝合金窗制作及安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2019年1月17日,第三人与原告A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厂房部分的推拉窗单价为169元/m²、***单价为260元/m²,综合楼部分的推拉窗单价为349元/m²、***单价为396元/m²,并约定上述价款不包含税款,税款由被告承担。而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开始提供铝合金窗并进行安装工作。2019年9月30日,“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总额为3219331.69元(其中包含税金182226.32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1500000元,尚欠1719331.69元未予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为内部承包关系,被告以内部承包方式将工程承包给第三人施工,被告提供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核算、安全、**等各方管理及其他管理服务,并派出管理人员协助第三人处理工程问题,协调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的关系,第三人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生的债务及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我司不承担付款承担。对案涉款项金额,具体款项均为原告与第三人结算,以第三人**为准。建筑工程告示牌写明建设单位为我司。 第三人**辩称,我与被告签订过《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时候,我是被告的员工。我没有《内部承包合同》原件,合同在被告处,不记得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了。我与被告为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工程项目的对外业务都是我代表公司与各方谈合同、签订合同。我与原告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我是代表被告签订的,签合同的时候,我和原告说好的,将我的名字先写上去,然后再到被告处**,后来我忘记**了。建筑工程告示牌写明建设单位为被告。认可工程量为2952883.23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尚欠承揽款协商为750000元,包含税金。关于利息问题,原告在本次诉讼前未向我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均未结算,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我不承担付款责任。 原告A公司补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打印体是由原告的工作人员打印出来的,空白部分双方协商后填写,协商过程中,第三人向原告说明其代表被告,第三人是经办人,所以“甲方”打印第三人名字,第三人也说过“拿到公司在甲方处**”,但是后来双方忘记了这件事。签订合同的时候,建设工地上立有建筑工程告示牌写明建设单位是被告,原告也从其他方面了解到被告中标案涉工程的情况,于是相信第三人代理被告。第三人也跟原告说,签订合同的甲方为被告。案涉工程项目本身由被告承建的,第三人个人与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但是实际上是代理被告的,实际的甲方为被告。第三人没有在《(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上盖被告公司的印章,可以认为第三人为隐名代理,不管被告还是第三方均应该承担责任。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的材料供应商,将材料款直接开具发票给被告,而且被告也向材料供应商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应认为被告接受发票和支付款项行为,系对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认可。 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一、原告A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一份,证明第三人代理被告与原告签订案涉工程承揽合同,并对工程价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的事实。 2、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6张、《情况说明》一组,证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指示案外人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共计开票金额160万元及收到150万元的款项的事实。 3、杭州顺顺物资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2张,证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指示案外人杭州顺顺物资公司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共计开票金额20万元及收到20万元的款项的事实。 4、《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承建的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竣工,2019年10月21日验收合格。 5、《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证明被告就涉案工程送审并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若被告及第三人对工程面积有异议,申请被告提供详细送审报告。 6、《工程结算审定单》一份,证明第三人系被告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告B公司对证据1、4、5、6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增值税发票系复印件,真实性需核实;《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需核实后未质证。 第三人对证据1、4、5、6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3,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对证据1、4、5、6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证据2增值税发票系照片,但提供方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原件,被告B公司持有该增值税发票原件,**审过程,未将核实情况告知本院,结合《情况说明》的内容,本院确认该证据的三性;证据3,被告B公司持有该增值税发票原件,**审过程,未将核实情况告知本院,原告未提供相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被告B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方案涉工程项目经理为***。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组,证明第三人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不是被告职工。 原告A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 第三人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没有质证。 本院审查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鉴于庭审过程中被告与第三人均认可曾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有代理权,本院将在说理部分阐述;证据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中没有第三人**的姓名,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也不能推定第三人**不是公司员工,本院对该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三、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第三人**与原告的工作人员***微信截图,证明原告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向第三人提交了一份结算清单表格。 原告A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B公司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至于尚欠承揽款的金额,鉴于庭审过程,原告与第三人就尚欠款协商为750000元,被告B公司对承揽款金额的意见以第三人的意见为准,则本案承揽款的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 4、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 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分中心进行招投标工作,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后均无异议。 2、(2021)浙0182民初1806号案件判决书及被告B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各一份,证明在(2021)浙0182民初1806号***与***、**、B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查明被告B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被告B公司将本案案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后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建德市移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2.工程地点:建德市下涯镇马目工业功能区。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总用地面积70亩,建设厂房11幢、综合楼1幢、传达室、配电房、室外工程等,总建筑面积约56115平方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以及其他合同范围内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二、合同工期:工期:2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四、合同价款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柒拾贰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整(¥:92723244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六、项目经理(建造师):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8年月日签订。 2019年1月17日,第三人**(甲方)与原告A公司(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一、甲方现将承包的马目移民创微小型企业园建设工程中的铝合金窗制作、安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给乙方定作施工。本工程施工图、图纸会审计要及变更联系单内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制作、安装所有费用按单价一次性包干,此单价不含税收和发票。质量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联系单、招投标清单要求及相关验收规范内容执行。二、乙方所需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雇佣,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其工作报酬也由乙方自行确定支会,与甲方无关。三、承揽报酬结算与支付:结算方式:1.工程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的铝合金窗面积结算,由现场变测实量结算。2.厂房:推拉窗采用73系列铝型材,单价169/m²;***采用50系列型材,单价260/m²,(玻璃为5mm白玻);3.综合楼:***采用50系列断桥隔热铝型材,单价:396/m²;推拉窗采用802系列断桥隔热铝型材,单价349/m²;(玻璃为5+9A+5L0W-E);4.如施工过程中有变更增减的按建设单位签证的联系单按审计综合单价费用(不计取相关费用)结算给乙方;6.工程款支付:按施工进度工程量的50%付给乙方,工程完工后支付85%,工程余数在本工程竣工后三个月付清。项目的质量保修,按工程铝合金门窗总价的10%扣留。四、乙方当根据甲方整个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所承揽的业务,因土建施工方原因影响乙方门窗安装所造成的损失,由土建施工方承担延期责任。五、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乙方到甲方支取承揽报酬时,必要时甲方有权在承揽报酬中代乙方支付所欠的民工工资。第三人**在“甲方”落款处签名。 2019年10月21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记载:工程名称: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工程地址:建德市马目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建德市移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工时间:2018年7月16日,竣工验收时间:2019年10月21日,综合验收结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姓名栏”有“**”手写签名,“工作单位”栏有“浙江鑫冉”手写签名。“参加验收单位”签字:“施工单位”栏的“单位名称”有被告B公司**,“项目经理”有“**”手写签名,落款时间2019年10月21日。 2020年9月11日,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出具编号:浙江求是结审建[2020]07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附件《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数92892115元。“施工单位”栏有被告B公司**,手写“同意”,“负责人”有“**”手写签名,落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2023年5月22日,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A公司因承揽了B公司中标的“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工程项下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项目,向本公司购买玻璃产品。双方为便于结算,本公司根据A公司指示,向B公司总计开具了1600000元发票,并收取了B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1500000元的情况。上述情况属实,本公司予以证实。同时,该公司提供《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6张,销售方名称均为: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购买方名称均为:B公司,货物名称:玻璃。 2019年8月4日,杭州顺顺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两份,购买方均为购买方名称均为:B公司,货物名称均为:封胶,金额均为:100000元。 另查一,2023年6月21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向第三人**微信发送“马目移民创微小型企业园铝合金门窗工程”一份,结算金额3130056.22元(综合楼+厂房+传达室+税金)。 另查二,2023年11月1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分中心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建德市移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查,该项目在我中心开评标,并于2018年6月27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另查三,在庭审过程中,原告A公司与第三人**就承揽款金额协商为750000元【总承揽款2952883元-(已付款2292100元-已开具增值税的税金90000元),约为750000元】,被告对承揽款金额的意见以第三人的意见为准。 另查四,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1806号***与***、**、B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6日,发包方B公司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接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造价为92723244元。在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分析认为,B公司作为承包人,无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 另查五,被告B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于2018年8月6日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以下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工程2、工程地点:建德市下涯镇马目工业功能区3、工程内容:招标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4、工程承包范围及造价:招标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合同价人民币92723244元。第二条承包内容,1、工程工期、质量: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完成。2、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无人身、财产或其他事故,如发生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3、工程承包税费:本项目的工程决算实际造价为乙方承包的工程造价基数,凡涉及工程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税费及甲方所在地财税要求缴纳的税费,并承担相关部门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4、承包价:甲方按本项目审计结算价金额下浮20%为乙方的结算工程款。乙方需要开具工程审计结算价总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专用材料发票给甲方,乙方如不能按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材料发票的,甲方加收1%的税费。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税金,按该项目实际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认证后的金额在次月按实结算给乙方。每笔工程款进帐甲方均按以上约定同比例扣除后再支付乙方。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应支付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和相关费用)。第三条承包形式,1、乙方负责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所有条款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2、该工程由乙方实行施工管理风险承包,采用包人工、包材料(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等形式。承包后乙方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凡发生的一切债务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3、乙方不得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不得私自以甲方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或出具欠条等。如确实需要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必须得到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事一委托。未经甲方授权,乙方对外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属乙方个人行为,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涉。如乙方擅自以甲方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或出具欠条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人民币50000元/次的违约金扣款处理,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任何未经甲方确认的欠条均视为乙方的个人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4、如乙方在施工中需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应事先经过甲方的审查,甲方在该合同中的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所购产品的质量、验收等全部由乙方负责。第四条工程款的结算、收取、支付,1、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由甲方负责与业主结算。2、工程款的收取:工程款一律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不得直接向业主领用现金或将款项汇到其它个人账户。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如数追回,并按发生总额的十倍予以处罚,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3、工程款的支付:(1)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参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甲供材料视同收取工程款)后,扣除管理服务费、预扣费用、各项税费等费用,根据乙方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请款申请书和付款依据(材料发票、民工工资表、合同、送货单等),审定后对乙方控制使用。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款项由甲方凭合同、发票等直接支付给收款人。(2)乙方应优先支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费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款及其他应付款,如乙方逾期支付引起纠纷,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划支付并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后期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业主结清工程款后,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承包总结算,乙方提供债务(包括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已全部清偿完毕的证明,留工程保修金后多退少补。项目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付清所有款项且无任何纠纷后,甲方再退还乙方。(3)项目成本及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和甲方财务制度要求,按合同的约定将项目成本控制在施工承包费用以内,乙方向甲方结算每笔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每笔工程款材料成本发票及人工劳务工资表,乙方每月提供现场人员的考勤表、情况登记表及工资发放表(甲方如果有新文件就按新文件执行),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成本费用发票的,对该部分金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33%的税率另行承担企业所得税。(4)乙方已完全充分理解本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和办法,本项目的工程进度款若因其他原因迟付给乙方,乙方需自筹资金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工及向甲方进行工期费用的索赔。因业主对甲方进度款拨付不到位,甲方对乙方进度款拨付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5)如乙方在施工中不能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致使民工闹事、上访等事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扣款处理。第五条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甲方有权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购买、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第六条乙方不得以甲方或项目部的名义向业主或他人借款,不得赊账,不得将本工程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发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1、被告B公司是否为《(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的相对人?2、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有依据? 焦点一,被告B公司是否为《(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的相对人? 根据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1806号***与***、**、B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以及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认为,B公司作为承包人,无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结合被告B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第三人负责全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B公司主张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的第三人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建德市移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案涉工程系必须招标工程,对外公示的项目经理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即项目经理为***。第三人**未提供被告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其身份与公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不符,其无法以被告B公司的项目经理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原告主张第三人**代理被告B公司签订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甲方)与原告A公司(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定“甲方现将承包的马目移民创微小型企业园建设工程中……”,此处显示甲方为**,结合被告B公司通过《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情形,不排除第三人**以再转包人的身份与原告签定的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能,亦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鉴于该合同中无被告B公司的印章(也无盖有项目部印章),结合本院上述论述分析,本案中无法认定被告B公司系《(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的相对人,《(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仅约束原告A公司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焦点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有依据? 《(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的铝合金窗面积结算工程量,由现场变测实量结算。工程款支付为按施工进度工程量的50%付给乙方,工程完工后支付85%,工程余数在本工程竣工后三个月付清。原告A公司未提供双方就工程量进行结算的证据,案涉工程虽经审计,但就原告A公司诉请的工程量未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证据。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前未进行结算,双方对承揽款的金额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处于无法实际实现的状态,原告A公司亦应承担合同约定不明,以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主张的尚欠承揽款的金额,后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由协商一致确定金额为750000元,该金额系认可总承揽款2952883的基础上得出,未付款项占比总承揽款约为25%。因此,原告A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三方认可尚欠承揽款为750000元,该金额的确定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但双方未在本案中协商履行时间,鉴于本判决的判项部分中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本院酌定尚欠承揽款的履行之日为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故案涉承揽款无需保留质保金。 综上,《(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揽合同》直接约束原告A公司与第三人**。原告A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系接受承揽工作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承揽款。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承揽款,本院不予采纳。原告A公司要求第三人**支付承揽款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A公司支付承揽款750000元。 2、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39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589元,第三人**负担5650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