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众一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字295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6日生,住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众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亭湖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众一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