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知民初178号
原告: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晋安路26号皇***文化园优客工场B座BR1-7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莆田学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开***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限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路 璐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