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3034号
原告:厦门市奥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盛路7号514单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78993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涵区。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学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路2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8484G。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厦门市奥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学院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1日,原告厦门市奥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奥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奥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厦门市奥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