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港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中港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锦路西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8218710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琴亭路5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U2CG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莆田学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8484G。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港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莆田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