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

莆田学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执恢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学院,住所地城厢区学园路兴安新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848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6年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学院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21)闽0302执恢15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等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意 执行员 *** 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