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执恢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学院,住所地城厢区学园路兴安新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848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6年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学院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21)闽0302执恢15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等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意
执行员 ***
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