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

***、莆田学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民终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学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8484G。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学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莆田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城厢区土地局在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作废”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是违法行为。2.2008年,城厢区土地局在拆迁时,其工作人员打死一个洋西村老人,无法无天,后该局以安置给死者儿子一套房屋了事。3.龙桥原支部书记兼经济开发公司董事长***在龙桥街道没有旧房屋,但其利用职权在龙桥荔城中大道有3间店面,还有其他地方也有3间店面。4.***在2015年把龙桥市场拆掉,卖给开发商建造商场,收取开发商给的6万元,海峡都市报对此也发表在报上。5.***现居住的604室原来是安置给龙桥11队的***。该房子到处漏水,***不要,才给***暂住,现在却变更为换房,还要求***上交1万元。这是欺诈***。6.一审判决书认定存在莆田学院第二批、第三批,根本不是事实。7.***所诉讼西山村两户人家,为什么只用一户做假证,完全是骗局。8.莆田学院是城厢区土地局、龙桥经济开发公司、***腐败背后的保护伞。9.现在莆田学院、城厢区土地局、龙桥经济开发公司共同对付单身老人的***,明显有违法律,有违公平。10.2008年9月16日,***拿到协议书后,还有6平方米多2147元。在20日内,***在龙桥经济开发公司财务处领走2147元。一审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认定成差价款2147元。11.一审以自己看法乱判决,应重新判决,以*****老人的心,真诚对待***。12.***于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4月12日在外生活。2018年12月26日,***到城厢区土地局查看后,才知道涉案协议书被注明“作废”,***不同意。此行为是滥用职权,是违法的。13.侵占***的财产,也是侵犯***的人权。一审判决是不公平、不公正的。14.本案不存在换房事宜,都是伪造的。2008年安置房正在建设中,***又是单身老人,吃住经济困难。因此***才于2009年4月2日找到城厢区**来请求安排暂住房待到时接房。所谓内部协办解决,全是假设。2012年接房时,龙桥居委会***、***要叫人打死***。1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莆田学院、城厢区土地局、龙桥经济开发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提供的涉案协议书虽然只是复印件,但是是真实的。17.***不认识***,***是否要换房,是***的事情。18.一审判决会导致***没有房屋,是永远暂住在604室中。19.***、龙桥居委会的行为是侵占***的财产,是违法行为。20.***在涉案604室暂住多年。当时刚刚住进604室的时候,楼下5楼就从下面窗口放毒气上来,***因此报警。楼下的人偷开门进到***的房屋,破坏门锁,电度全部扣在***身上,路灯电费共计几百元钱都由***支付,有时还停水停电等。 莆田学院辩称:1.本案双方虽然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之后,***提出因居住困难要求安排现房,即***自己提出换房要求。尔后,城厢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经过协调后达成共识,于2009年7月14日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允许换房。之后,***被安排居住在涉案604室至今。在此期间,***从未向莆田学院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已经变更且履行完毕。现在***请求按原协议书交付安置房,该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有关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莆田学院履行双方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认西山1#304室的安置房交付给***居住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莆田学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有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社区的旧房一套,建筑面积96.52平方米。后该房屋被列入莆田学院规划用地(二期)征地房屋拆迁范围。该房屋拆迁、安置建设项目由龙桥经开公司负责实施。2008年9月16日,莆田学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因莆田学院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6】10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6】117号文件征收乙方所有的上述旧房(拆迁编号为A-06);甲乙双方同意对该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由甲方安置给乙方西山1#-0304框架结构套房一套(建筑面积暂计90.94平方米),甲方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12162元,乙方实行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按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多还少补,自乙方交付旧房之日起至结清安置房价款、交付安置房之日止;拆迁补偿总额与安置套房价款対抵后差价2147元,在办理旧房交付手续后20日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在2008年9月24日自行搬迁完毕;安置房建设标准及其他未尽事宜按《莆田学院规划用地(二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有关部门各执壹份等内容。后***的旧房被拆除。 此后***因居住困难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安排居住。2009年4月29日,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社区居委会的见证下,龙桥经开公司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出具《关于请求办理更改的报告》,载明:莆田学院规划用地(二期)项目已顺利完成签约工作,目前有拆迁户***户因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向公司申请安置东园路西山片区安置房现房,故申请将***原安置于莆田学院(二期)项目西山安置房1#0304(面积90.94平方米)更换安置为东园路西山安置区团4号楼604(面积91.4平方米)。2009年7月2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就莆田学院规划用地(二期)拆迁安置等事宜进行协调后达成共识,并于2009年7月14日出台【2009】34《关于研究龙桥社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安置房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三点内容为:“三、关于莆田学院规划用地二期项目拆迁户***、***要求更换东园路西山片区安置房问题。鉴于东园路西山片区安置房建设单位为龙桥经开公司,***、***两户要求更换安置房原则上应由龙桥经开公司内部协调解决,即由龙桥经开公司提供其西山片区安置房安置给***、***两户,而莆田学院原安置给***、***的安置房则划归龙桥经开公司所有”。后***未能与莆田学院就安置东园路西山安置区团4号楼604房屋另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也没有持有2008年9月16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 ***自2009年4月被安排居住在东园路西山安置区生活至今。2019年1月10日,***持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调取莆田学院与***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调取的协议书被注有“作废”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社区的旧房被列入莆田学院规划用地(二期)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拆迁编号为A-06并已被拆除,莆田学院应当对***进行补偿安置。莆田学院与***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该协议约定由***自行过渡、莆田学院安置给***位于莆田学院(二期)项目西山安置房1#0304,但之后***提出居住困难要求安排住处,经政府、各级部门协调,由负责承建安置房的龙桥经开公司内部调整,决定将位于东园路西山安置区现房安置给***,且***自2009年4月已实际入住该604室至今,因此双方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被安置的房屋已作变更;***和莆田学院虽未能就安置东园路西山安置区团4号楼604房屋另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不影响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已变更的事实。故现***要求莆田学院根据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将合同项下确认的西山1#304室安置房交付给其居住使用,缺乏依据,应予驳回。因双方未就安置东园路西山安置区团4号楼604房屋另行签订协议,***主张莆田学院仍应按原合同约定交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莆田学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7元,减半收取为1573.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与莆田学院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对“此后***因居住可能……要求安排居住”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向政府部门反映,其只是向**来反映,要求安排房屋暂住,等待接房,而不是安排房屋居住;对“2009年4月29日……(面积91.4平方米)”有异议,认为其对该些事实不清楚,该些载明的内容也是伪造的,不是事实;对“2009年7月2日……划归龙桥经开公司所有”有异议,认为其对该些事实不清楚,其也不认识***,该些内容均不是事实,***不认可;对“后***未能与……安置协议书》原件”有异议,认为其不承认该些事情,其现在是没有协议书原件,当时原件是被***拿走,***说如果***要在604室暂住,就要把协议书原件给***,故***就复印了一份协议书,然后把原件给***了;对“***自2009年4月……604室生活至今”有异议,认为其不是被安排居住的,只是暂住至今而已;对“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作废’字样。”有异议,认为其不清楚协议书为什么会注明作废,其也不认可;***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莆田学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莆田学院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与莆田学院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之后双方是否对该协议进行变更,应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证据予以认定。***主张604室是安排暂住的,并不是换房。莆田学院主张604是换房给***居住的,并不是暂住。如果604室只是安排给***暂住,但在原安置房304室于2012年就已建设完毕并可以交房的情况下,***却没有接房,而是仍居住在604室中至今。对于未接房的原因,***在二审中陈述是因为其于2012年底在要去接房的途中,遇到老乡告知***和***在接房的地方召集人要打死***,故***就没去接房。对于该事实,***只是单方陈述,且其陈述的该理由也有违常理,如果其怕被威胁而不敢接房,其完全可以报案或向有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处理,但其直至本案起诉前,均没有要求交付原304室。对于莆田学院的主张,莆田学院在一审中提供了案外人莆田市龙桥社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请求办理更改的报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09]34号专题会议纪要的事实予以证明。结合***保管的原协议书原件被收回、城厢区土地局存档的原协议书被注明“作废”的事实,本案应认定莆田学院的主张更符合事实,即604室是换房后给***居住的,并非暂住。因此,一审判决驳回***的一审诉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对于***在上诉状中主张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自行向有关部门控诉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