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4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达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鄯善县水管总站。
法定代表人:吐尔逊·热西提,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水利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黑麦名筑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麦名筑公司)、原审被告鄯善县水管总站(以下简称水管总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4月15日,省水利水电公司申请对黑麦名筑公司提交的《工程材料设备进场签收单》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公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摇珠选定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2020年9月24日,一审法院书记员以电话方式告知本案各方当事人,称因受新疆疫情影响,黑麦名筑公司一直无法提供检材,经审查,案涉印章的真伪性不影响本案的实质性处理,故决定终止鉴定程序。
二审中,省水利水电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继续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上述公章进行真伪性鉴定。
本院认为,《工程材料设备进场签收单》系黑麦名筑公司用于证明其已向省水利水电公司提供案涉材料的重要证据之一,其上省水利水电公司的公章是否真实直接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在依据省水利水电公司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并摇珠选定鉴定机构后,仅以黑麦名筑公司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提供检材,从而决定终止鉴定程序,并非合理理由,且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练长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华章玮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