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电子玉麟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泓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方电子玉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3民初1767号
原告:深圳市鑫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太阳岛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赵桂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福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
原告深圳市鑫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玉玲